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财字〔2017〕1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7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8日
内江师范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财经管理,规范食堂财务行为,化解食堂财务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川教〔2006〕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后勤处及其下属饮食服务中心负责食堂日常运行和监管,计划财务处负责食堂财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三服务、三育人”的宗旨和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校师生的基本大伙需求,提供平价、优质、高效、便捷的餐饮服务。
第四条 后勤处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不相容岗位分工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促进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专门岗位,负责食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开设食堂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依法设置会计账
簿,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条 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三章 物资采购、保管与管理
第九条 食堂物资采购由后勤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食堂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物资采购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由食堂总保管、库房保管、供货商依据申购物资清单或样品共同进行验收,逐一核对采购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产地、单价、金额等,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并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建立食堂物资保管制度。厨房领用物资时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单。库房保管员每日应根据货物进出情况进行登记。各食堂应建立仓库物资存储账簿,每月25日对进出库的物资进行汇总并登记“库存物资收、发、存月报表”,交财会人员登记入账。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出库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第十二条 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每月25日由食堂经理、班长、库房保管员共同对库房和厨房进行实物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并将厨房多余物资及时退回库房,做好库房物资盘存表。盘点时如发现有盈余、短少、残损等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审批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就餐收入、教师就餐收入、校内各单位工作用餐收入等。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食堂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年度收取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总额的3%,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以保证饭菜价格质量基本稳定。平抑基金专款专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该基金连续三年后,如未使用不再提取。食堂开设基本大伙以外的其它餐饮服务项目,取得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调控基本大伙食堂饭菜价格。
第十五条 食堂饭菜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成本核算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餐饮的价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食堂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水电气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直接物资、电话费、劳保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转款、代发工资手续费,购买支票的工本费、利息、支付给银行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量入为出”原则,严格控制、规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提高食堂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食堂所有支出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共同签字后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条 食堂费用报销实行“一支笔”层层审批制度。报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由饮食服务中心主任、采购中心主任、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批;1~10 万元,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10~20 万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及以上,需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食堂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收益与本会计年度有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收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有关的支出应以固定资产折旧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食堂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购入后须经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才能入账。
第二十四条 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五条 食堂所有结算票据应为经营活动发生时取得,经手人应及时追索和认真查验,确保发票与附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食堂一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营业明细表等。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向后勤处、审计处、分管后勤处的校领导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根据每月财务报告进行成本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确保收支平衡。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食堂的财务报告应与学校的财务报告进行合并。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主要是对食堂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进行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后勤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堂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食堂财务监管,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切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