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发[2001]06号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院的建设发展,特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我院经济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院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院长、财务处长、基层财务人员的各级经济责任制。其内容如下:
1.院长经济责任制: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学院的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为增加透明度、增强严肃性,对学院的年度预算、对外投资、分配政策、重要财务岗位负责人任免等重大财经事项报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院长负责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的建立实施、进行监督;院长配合财政、税务、监审等监督机构依法对本院的财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院长负责聘用、培养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以保证学院财经工作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正常运行。
2.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制:财务处长受院长的委托,具体负责学院的各项经济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起草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计划安排实施进行管理;对全院的财务人员进行财经法制、法规教育管理;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3.基层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基层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其经济责任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基层财务人员严格按国家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处理经济事项,保证会计资料、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的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二、学院的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整个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
1.预算管理
学院的预算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预算编制的总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学院编制收入预算时,积极预测可能实现的收入,考虑经费来源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尽量核实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时,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各项工作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学院的预算经行政会、党委会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按管理层次下达各处、室、系、科,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收入管理
学院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所有的收入,必须报计财处,经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才能立项收费。未经批准,不得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财务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进行收取。其他代收款项,由学院财务处出具合符规定的票据统一收取或委托各单位收取。严禁自行购买或自制票据进行收费。学院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在各类收入中列支,也不得坐收坐支,更不能私设“小金库”。若违反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支出管理
加强支出管理,控制支出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正确区分各类支出的界限,防止挤占事业资金,挤占国家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支出。学院对事业经费的支付实行分级审批权限制。5000元以下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不超过50,0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院长签字审批;100,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分管财务院长签字。
(二)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
在院长领导下,由计基处拟定、调整学院有关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学院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本部门经济政策,但学院各单位出台的政策必须服从学院的利益,不能与学院经济政策相违背,不能政出多门,搞小集体政策。
(三)财务管理体制确定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制
1.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院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财权,以避免财源流失;集中制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集中统一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并对学院日常会计事务包括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进行集中管理。
2.学院财务机构的设置是财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计基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院财经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的财经活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后勤处膳食中心、教务处教材科、校产处、劳动服务公司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属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活动是整个学院财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二级财务机构除了遵守和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外,还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不得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不得将二级财务的收入脱离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二级财务机构应接受学院计基处的监督和检查。
(四)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
学院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
(五)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
1.学院国有资产由物资设备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由一位副院长分管物资设备处,学院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物资设备管理责任人。
2.根据《内江师院物资设备管理条例》,院内各单位可制定各项物资设备管理制度,但不能同学院相关制度相违背。
3.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穿财物并重的原则,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学院的物资设备。必须加强计划、审批、购置和验收等管理环节,凡购置物资设备必须有经费预算,不得赤字。对于物资采购实行“三向”采购,即采购金额超过一万元的物资,由监审处、物资设备处和使用单位联合采购,购物发票必须有三向联合采购负责人签字后,计基处才予报帐。
4.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要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并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六)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
1.学院总体财务收支计划中,除必须确保日常性支出安排外,还需要安排一些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对这些项目,必须组织反复、缜密的论证,按金额大小制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支付经费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院长签字审批;超过5万元的经费支付,经学院党委会审核项目和项目预算后,由院长签字审批。
2.基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三、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与健全,确保各项经济责任的落实,我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做好各级经济责任人和各级财会人员的上岗培训:组织各级经济责任人和财务人员学习《会计法》等一系列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重点岗位配备骨干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确保财务人员的合理流动。按《会计法》要求,本着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至用的原则,每年安排规定的时间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2.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依靠内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由学院监审处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审计的内容,对即将离任的经济责任人进行认真负责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与其经济、行政利益挂钩,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触犯刑律的案件,征得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经济责任制与人事考核制度密切结合。有绩论奖,有过施罚。学院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之中,使其经常化、制度化。对经济责任履行得好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并作为晋级晋升的依据;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则提出批评,限期改正。对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