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计发[200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建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院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学院对财权、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的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院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院的财经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设置的财务机构,职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按期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必须取得会计证书方可上岗。财会人员的调动工作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经交接双方认可签字后才能离岗,监交由单位主管会计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安排超出学院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手续
由计财处根据院内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交学院行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经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政策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有关单位向计财处递交预算调整申请报告,计财处汇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学院批准后,由计财处实施预算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包括:
1.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科研经费拨款以及其它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2.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即学院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和其它教学收入,科研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科研收入。
上述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 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机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 其它收入,即上述各项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院各项收入(独立核算企业的收入除外)必须全部集中到计财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独立核算单位除外)所设 OptionalRegion1 立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包括各种培训班、短训班等)必须事前报学院计财处,经计财处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任何单位不能自制、自购收据、票据,巧立名目乱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收自支,坐收坐支。若计财处委托个别单位代收费,代收单位要委托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和使用票据,若发生遗失和造成损失,由票据领用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十八条 各项经费的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签字,也可委托其它负责人签字。学生工作经费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签字。
学院对事业经费的支出(含借款)实行分级审批权限制。在各单位预算经费内且金额在贰仟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贰仟元及其以上,贰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贰万元及其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院长签字审批;预算经费外的开支贰拾万以内由院长办公会审批,贰拾万元以上需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支出报销要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报销程序,即先由各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属正常报销范围内的实施报销;若超出正常报销范围由院长签具处理意见后方能实施报销。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25%提取。其中80%用于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列设备费支出;20%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列修缮费支出。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40%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按学院学杂费收入的10%提取。奖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在院内勤工俭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资助性劳动报酬及困难学生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凡属公款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材料均为学院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据为己有,形成固定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帐管理,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院物资设备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凡购置物资设备必须有经费预算,不得赤字。对物资采购实行“两向”采购或“三向”采购,即采购金额超过一万元的物资,由监审处、物资设备处或使用单位联合采购,购物发票应有“两向”或“三向”联合采购负责人签字后计财处才予报账。
第二十七条 学院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产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院固定资产分为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上,800元以上进行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我院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指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和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签字批准后,送计财处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报销或转让前,不准随便处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冲减支出。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现金日记帐应做到日清月结,与库存现金额保持一致;银行存款与银行存款单要及时核对,做到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规范。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每年年终应当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接收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