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库【2010】32号
省级各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强化账户长效管理,规范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维护账户年检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推进账户年检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川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省级各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从2011年起,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即作为一年一度的常规性工作,因此,如无特殊情况,以后年度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时,我厅将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强化账户长效管理,规范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维护账户年检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推进账户年检工作,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库[2006]39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需要核算财政拨款的省属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由四川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实行定期检查制。每年4月30日前,对省级预算单位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年检;同时,在年度中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进行不定期的部分实地抽查。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采取通过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网上申报审核和纸质申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账户年检程序规定
(一)省级预算单位在向省财政厅提交银行账户年检申请前,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对本单位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按账户类别(用途)进行归并;未按规定设立的银行账户,要一律撤销;手续资料不全的,要予以补充完善。
(二) 每年2月底前,省级预算单位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统计,通过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自查,并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明细表)》(附件一)的格式向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将打印的该纸质申请表及相关书面材料各一份报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省级一级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通过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提交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明细表),按照相关规定在系统中予以审核,并生成《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汇总表)》(附件二)提交给省财政厅。同时,结合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相关书面材料,形成汇总书面材料连同纸质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汇总表)一份报省财政厅。
(三)每年4月30日之前,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一级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申报资料,通过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完成对账户年检的审核工作,并通过一级主管部门向预算单位签发纸质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核书》(附件三)。
第七条 账户年检申报资料
(一)预算单位上年度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的文字说明。
(二)《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明细表)》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汇总表)》。
(三) 反映截至上年12月31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对账单复印件。
(四)上次年检后的新增账户,需提供《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复印件。
(五)上次年检后银行账户已经发生变更或撤销的,需提供开户银行相关证明材料。
(六)《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未明确银行账户使用期限的,需提供账户有效期限的相关资料。如:基建账户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进度相关资料,贷款账户应提供贷款合同等其他相关资料。
(七)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需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售、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账户年检结论及处理
(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二)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三)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四)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限期做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六)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 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做好本级账户年检工作的同时,加强组织指导,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认真开展账户年检工作,按规定及时进行账户年检申报工作,确保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认真清理,及时纠正账户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上报银行账户年检资料,严禁漏报、瞒报银行账户。
(三)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预算单位和年检中发现的账户管理使用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四)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都必须通过金财工程“大平台”办理支付,不得脱离“大平台”开具支付凭证;各预算单位开户银行不得受理非“大平台”开具的支付凭证。
账户年检后,省财政厅只对通过年检的银行账户进行拨款;对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和未通过年检且未按规定整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将通过金财工程“大平台”等途径暂停或停止其相应账户的支出功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四川省省级预算银行账户年检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明细表)》
附件二:《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汇总表)》
附件三:《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