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票据使用的温馨提示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中“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规定和四川省财政票据开票项目实际,现就学校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中开具和使用财政票据作如下提示:
1、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校内单位或教职工承接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纵向项目,学校不开具财政票据。外单位来款后可以直接以立项文件(通知)或相关协议、银行回单入账立项。
3、校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承接学校纵向项目,需要转款时不再要求对方开具财政票据,校内相关单位凭立项文件(通知)或相关协议,履行审签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转款。
专此提示
计划财务处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