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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作者:编辑:詹璐   点击数:   日期:2023-12-13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31205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31213  












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明晰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学校编制内教职工、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工等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维护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根据校内各单位预算,分配到校内各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的各项公用支出。

(三)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及专项工程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所有经费支出纳入预算,并由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集中统一核算。

第四条 经费支出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预算控制、分级分类审批、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内控要求。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六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

经费负责人原则上是各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和项目负责人。各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因实际工作需要或因公长期外出不能履行审批职责,可对本单位其他正职或副职进行授权,填制《经费负责人备案表》,并将签名的字迹报计财处备案。

第七条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涉及审批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或其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费负责人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审批按照“一事一批”的原则。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批时,不得进行拆分而规避上一层级的审签。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审签项目

审签次序

审签人

审签权限

(支出额度M,单位:万元)

部门经费

1

部门负责人

0M5

2

分管(联系)校领导(党委常委)

5M20

3

分管财务校领导

20M50

4

校长

50M

研究项目经费

1

项目负责人

不设额度

基建工程经费

1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0M20

2

分管校领导

20M100

3

分管财务校领导

100M200

4

校长

200M

其中:部门经费中纳入预算管理的保障性项目,如保安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国家奖助学金、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生活补助等,学校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校内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经费,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人审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校内人员劳务费,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人审签。校内采购项目支出在一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不含)以下的还需招标采购中心审签备案。

第三章 经费支出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报账流程:经手人报账准备→单位财务秘书初审→经费负责人审批→校领导审批→凭证投递→财务审核→财务复核→银行支付→凭证归档。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报账基本要求:

(一)报销单据应按不同类别和金额分类平铺粘贴(勿重叠),相关资料附粘贴单后。请勿用双面胶、固体胶棒粘贴,勿用订书机装订。

(二)报销凭证应为业务活动发生时取得的原始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专用收据、经政府有关单位批准使用的专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邮局票据等)及自制的符合要求的劳务报酬发放表等。外来相关票据原则上只接受机打或电子发票。自制收据、票据复印件原则上不能作为报销依据。无法取得票据或票据不慎遗失的,应附相关说明。

(三)除个人参加学历提升、进修、访学等必须以个人名义缴纳的费用外,发票或收据的接受单位名称必须是“内江师范学院”全称(不得在其后加写二级学院、处、科等名称,也不能用简称代替)。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对方提供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盖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四)经手人须对所提交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应及时追索和认真查验,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应附书面查验凭证,确保发票与附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纸质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由经办人、经费负责人签字,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对于车票、船票、飞机票等凭证丢失的,由本人提供原始凭证遗失情况说明,提供付款证明,才能办理报账手续。对特殊业务,确实无法取得票据的,应附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说明。

(六)凡报销设备、软件、图书资料、材料、办公用品购置、打印复印、印刷等票据,发票应开具项目明细,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开票项目如果较多,应附从税控系统打印的清单,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可不办理图书登记,一次性报销1,000元及以上的自用图书,应附图书领用单;打印复印应附《内江师范学院打印复印清单》。

(七)单位价值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物资,不论经费来源,均须凭资产验收报告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八)发票原则上应在取得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销完毕。若因年终财务决算等而延迟的12月份取得的票据,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次年331日。

(九)资金结算原则上使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应附未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审批单。学生科研项目可以使用银行卡、网络、移动支付等工具,并提供结算凭证。

第四章 经费支出监督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高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范围、项目、标准使用经费,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支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虚列虚报支出。

第十五条 计财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编制月度经费使用报表,监督学校各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接受审计、巡查督查的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报销明细事项另见附件。

第十八条 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单位名称:内江师范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8917K 开户银行:建行内江东兴支行 银行帐号:510016879080515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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