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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修订意见稿)
来源:计划财务处   作者:编辑:詹璐   点击数:   日期:2022-11-11   字体:【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

(修订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有形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第五条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是生产经营者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六条 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预计使用年限,但在有些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主要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八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平稳性原则。凡与定价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无关、与消费者补偿成本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相关因素对价格运动波幅影响较大的,应予以合理矫正以控制价格运动波幅。

第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取得的方式不同,其成本构成内容也不同。

(一)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摊,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约定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初始计量: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初始计量。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或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初始计量:

(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初始计量。

(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初始计量。

上述所称的“同类或类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以估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扣除未来现金流出后的余额,用恰当的折现率予以折现而得到的价值。

第十二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初始计量。

第十三条 整体盘购的固定资产,依原始计量加改良支出按匀速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核定初始计量。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平稳性,成本监审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采用匀速折旧的方法,(即: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不得采用加速折旧法。

(一)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单位工作量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年工作量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总生产产品数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以及总工作台班等)有明确规定,或能够合理预计的,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五条 为简化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不计提折旧。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在成本监审时不予计提折旧:

(一)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个人无偿捐赠、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的固定资产;

(四)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待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五)未投入实际使用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

(六)不能提供有效价值证明的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八)过度投资的部分;

(九)其他违背成本监审原则或按照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在成本监审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对于促进科技进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键设备、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力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取下限值计算。

(二)对于未充分利用的固定资产、利用度达不到该固定资产的设计要求,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可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取上限值计算。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使用环境和其他可参照的依据等,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合理取值计算。

(四)折旧年限低于企业实际折旧年限的,按企业实际折旧年限计算。

第十八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本规范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九条 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含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修理和更新改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原则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寿命及年折旧费用: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五)房屋及建筑物的大型内外装饰,消防系统等。

第二十一条 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其摊销费用视同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二条 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销售收入、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参照本规范执行,但不得重复计算,即监审年度内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设备购置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未涉及以及对照本规范无参照标准的固定资产,国家对定价成本监审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月13日发布的《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川发改价格〔2015〕24号)同时废止。

附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教育)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一、房屋、建筑物

(一)钢结构

50

3-5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3-5

(三)砖混结构

30

3-5

(四)砖木结构

30

3-5

1、简易房

8

3-5

2、房屋附属设施

8

3-5

3、构筑物

8

3-5

二、通用设备

(一)计算机设备

6

3-5

(二)办公设备

6

3-5

(三)车辆

8

3-5

(四)机械设备

10

3-5

(五)电气设备

5

3-5

(六)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3-5

(七)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3-5

(八)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3-5

(九)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5

3-5

三、专用设备

(一)电力工业、核工业、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3-5

(二)公安专用设备

3

3-5

(三)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殡葬设备及用品、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5

3-5

(四)除上述以外其他专用设备

10

3-5

四、家具、用具、装具

(一)家具

15

3-5

其中:学生用家具

5

3-5

(二)用具、装具

5

3-5

单位名称:内江师范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8917K 开户银行:建行内江东兴支行 银行帐号:510016879080515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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